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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解读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9 15:1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

为了更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工作和种苗管理工作,对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性要求,从而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依法履行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一)明确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二)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三)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案卷管理   

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林木种苗采种行为监管

强化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能力建设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关于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执行范围是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辖行政区域内。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1年4月19日发布实施。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明确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权限。

因大兴安岭经过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后,行政许可权力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行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草主管部门核发。普通林木种子,除进出口种子和林木良种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范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按照原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没有承担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因此,对于各县市区新承接此项行政许可权力现实情况,为了指导规范各县市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规范录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信息,指派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强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同时明确,林木种苗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核、决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并且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要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三)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和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了保障全区生态建设用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生产经营假、劣种苗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处罚规定,要求各县市区依法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和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经营行为、证签制度执行不到位、质量不合规等行为严厉打击。

同时为了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或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的违法行为,要求加强林木种子采集管理建立健全采种林分管理制度,每年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采种期及经确认的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区域,从事林木种子采集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公布的采种期和规定在种子园、母树林已确认的采种林分区域采种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地区林草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电话:0457—2731982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bmgfxwj__lcjbmgfxwj/14453

终审:林草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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