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经营核准活动,优化审批准入服务,推进食品小经营核准程序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7年制发的《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重新修订。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食品小经营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管理能力差,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美味食品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情况和问题,部分食品小经营经营条件杂乱、加工制售设备陈旧、管理混乱。为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小经营管理,让广大食品经营者可以依法依规取得许可,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经营实施核准管理。通过规范必备条件,促使食品小经营规范管理、完善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的执行范围是大兴安岭所辖县(市)、区,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文件出台内容的重点说明
(一)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食品小经营核准的原则和管理部门。
第一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条至第六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1.规定了申请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的主体资格,以及食品小经营核准与工商登记的先后关系。
2.规定了食品小经营的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
3.规定了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申请核准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4.规定了申请人提出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负有审查并相应作出决定的义务。
第七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三)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1.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小经营核准事项进行核查的有关要求。对核查的方式、核查人员、核查的内容、核查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2.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许可决定作出后,颁发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书期限。
3.规定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第四章 核准证管理
1.规定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规定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
3.规定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使用及摆放。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五)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1.规定了小经营食品经营者应当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的范围、变更申请的时限以及申请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2.规定了小经营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的时限以及申请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3.规定了小经营食品经营者申请补发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4.规定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准予食品小经营核准的变更、延续、补发后的核准证书发放、核准证编号、有效期限,以及作出决定的时限。
5.规定了注销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材料及情形。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六)第六章 监督检查
1.规定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规定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3.规定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的核准信息档案管理。
4.规定了行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经营核准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七)第七章 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相关定义,解释部门,施行日期。
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正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xsgsj/zdxx/3643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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