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
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政策措施、全面简化登记手续,打破市场准入限制壁垒,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改革前企业登记需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没有房产证的要到不同单位出证明,以证明房产有权被出租或使用。改革后只要企业承诺自己使用的房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并拥有使用权,就可以直接登记。这不仅大大减少了企业“跑”的次数,还减轻了相关单位的证明压力。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问:《试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答:按照现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等材料。现实中我区有个别老旧小区、企事业单位房屋、国有产权房屋、农村房屋等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壮大,制约我区经济发展。为解决这一难题,借鉴省外和省内先进地市经验做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决定出台《试行办法》,实现为企业排忧解难,助力企业繁荣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水平。推行住所承诺制以后,可通过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实行书面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压缩市场主体开办时间。
问:《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试行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工作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市场主体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不适用登记承诺制改革的部分市场主体。
三是明确了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办理登记流程。
四是明确了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问:如何保障《试行办法》推进落实?
答:《试行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以自主申报承诺制方式办理登记注册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大兴安岭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联系人:石桂毅 联系电话:2751322 2751219
原文链接:http://www.dxal.gov.cn/publicity_zfxxgk/zc/xxgkhzgfxwj/dqgfxwj__xsbzfxxgk/xsbzc/xsbdqgfxwj/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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