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z6尊龙旗舰厅 >政民互动>意见征集>详细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07 16:5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以进一步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为目标,强化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将拟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对外公布,现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是《实施意见》在内容架构上,基本与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措施相对应,但更符合我区实际,全文共分6个部分20项具体举措。

二是《实施意见》的特点力求全面对接、紧密衔接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政策的“含金量”较高,体现四个“更”的特点:1、企业开办更高效。2、许可改革更深入。3、全程网办更便捷。4、日常监管更有力。

三是《实施意见》咨询方式是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管科 联系电话:2751322 2751219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前,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9月13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朝阳路500号。

联系人:王利春 石桂毅

邮寄地址:加格达奇区朝阳路500号

电子邮箱:qydjk2018@163.com

联系电话:0457-2751219

附件: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表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

 

            2021年9月7日

 

附件1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修改意见反馈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附件2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

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

 

为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以进一步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为目标,强化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行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网通办”

(一)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按照同步指引、一表填报、合并办理、信息共享要求,持续压缩企业开办环节、时间和成本,在我区2020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压缩至更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地区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局、营商环境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

加强部门间业务和技术协同,推进线上线下服务流程统一,健全跨县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服务举措,实现企业开办网上申请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一次领取全部材料,免费发放创业大礼包。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发票申领即时办结,免费发放税务ukey。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推广银行预约开户服务。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地区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局、营商环境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三)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领域和相关行业,最大限度推进“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局、司法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

(四)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区域或限定性条件,并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经营场所和住所可以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对申请人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落实“政府定标准、企业或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督、失信严惩戒”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立部门协同共治机制。(中省直、地直各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多元化退出。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公告时限由45天压减至20天(自然日)。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逐步建立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强制退出并重推进和互为补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地区人社局、公安局、商务局、营商环境局、税务局、漠河海关、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

(六)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餐具洗涤剂2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书采用快递邮寄送达。加强发证产品事中事后监管,严守安全底线。(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工作

积极为我区强制性认证企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服务,优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办理时间;对已经取得国际或国外认证的产品,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检测认证结果,避免重复评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充分发挥检验检测职能作用,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全程实行“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增加“资质认定承诺制、远程评审”手段,简化技术评审时间,将技术评审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关心的“评审周期长”等问题,实现更加便利的“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落实行政许可“双公示”工作责任,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我为群众办实事”见实效。推进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改革部署,准确界定资质审批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释放改革红利。

(九)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

激励市场主体提升标准质量和水平,引领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协调推动行业协会、标准化研究和服务机构、各专标委、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广泛参与,加强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与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培育我区优势品牌。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制度,强化平台支撑,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大兴安岭)”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地区营商环境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强化企业“多报合一”信息公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平台应用,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地区商务局、人社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在事前监管环节制定实施相关领域准入环节的信用承诺制度,在事中监管环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大兴安岭)”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地区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各领域失信名单移出、取消失信信息公示、解除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限制的条件、程序和恢复权益等方面的信用修复制度。(地区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运用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手段,通过省、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各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失信惩戒。(地区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实施分类监管。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时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直销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直销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地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等手段,强化协同监管。(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地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综合运用约谈、指导、告诫等方式,督促指导平台经营者依法重点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注重发挥平台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营者规范发展、公平竞争。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提高监管合力与效能。规范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区网信办、地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地区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推进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联系点建设,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提升服务质效

(十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办事不求人”。持续推进落实“办事不求人”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积极做实市场监管领域“办理证照不求人”的同时,加快推进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不求人,实现“阳光检测”“阳光执法”。(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营商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智能化水平。建立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维护和管理制度,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完善名称申报系统服务功能,优化用户体验。加强名称库与注册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丰富对申请人名称自主申报的告知提示内容,进一步减少对近似名称的人工干预,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探索“企业承诺 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提高登记管理效率。(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八)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业务管理系统,在登记注册方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方面,进一步细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化措施、完善线上咨询服务功能和线下邮寄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营商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和“自愿性认证“拉质量高线”作用,引导产品、服务提质升级。结合小微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加强我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十)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升审查专业化水平。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工作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社会参与的审查工作格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中省直、地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要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中省直、地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落实情况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12月23日前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石桂毅、于德文,联系电话:2751322,2751219

邮箱:qydjk2018@163.com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深入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进一步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牵头起草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9月7日至9月13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员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