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行署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按照《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署食品安全办牵头修订了《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请认真研提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馈行署食品安全办。(如有不同意见,请附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人:王世杰;联系电话:04577-2115955,138****3033;电子邮箱:dxalsab@163.com。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地区指挥部
2.2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与预警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事故评估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
4.7 信息发布
5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
5.3 奖惩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宣教培训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施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地区指挥部
行署设立大兴安岭地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专员担任,副总指挥由行署相关副秘书长和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地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地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
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地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地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地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地委、行署以及地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地区指挥部授权,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建立联络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负责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及时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地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地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会同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受污染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地委宣传部(地区行署新闻办)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地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地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地区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大兴安岭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地区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地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地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地区级承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地区司法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看守所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地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加铁车务段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漠河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等处置措施,并根据有关部门需求,协助提供相关业务情况。
各成员单位在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地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地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地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地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事故调查组。由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地区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4.2危害控制组。由事发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医疗救治组。由地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地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4.4检测评估组。由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漠河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与事故可能有关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环境样品和相关人员生物标本的采样及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4.5治安维护组。由地区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2.4.6新闻宣传组。由地委宣传部牵头,行署新闻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7专家组。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地区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地区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地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6)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7)其他信息来源。
4.1.2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报告及通报时限
(1)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地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2)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规定时限(见附件2)向行署报告信息。按照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向省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省主管部门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行署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3)地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地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市(地)的,由地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相关市(地)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参见附件3。
4.1.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开展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指导事发地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视情派遣工作组立即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4.3.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4.3.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行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建议,视情启动省指挥部工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4.3.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级政府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4 应急处置措施
4.4.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按响应措施开展工作。
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其他省(区、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其他省(区、市)请求支援。
(9)及时向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4.4.2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地)、县(市)、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场监管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z6尊龙旗舰厅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4.7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5.3奖惩
5.3.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责任追究
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地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行署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行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县(市)、区级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修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大署办〔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3.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 标准 | 响应级别 | 启动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区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级 |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地)级 |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县(区)级 |
附件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二、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附件3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五、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六、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保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一、对体例结构做全面修订
1.总体框架。原《预案》共分为7部分,分别为总则、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附则。调整后为8部分,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附件。
2.预案修订稿总体主要体现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地区应急处置程序,兼顾指导县(市)、区级应急处置。
3.将总则中的事故分级、应急处置中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指导性信息报告内容调整为《预案》附件。
4.将原《预案》第三部分应急保障调整到第六部分,将第四部分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中事故报告、事故评估两部分,以及原第五部分应急响应内容调整到第四部分应急处置中,将原第六部分后期处置内容调整到第五部分后期工作中。
5.在第四部分应急处置中,增加了“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6.在附则中增加了“名词术语”一节内容。
修订理由:新预案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体例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新预案既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又适应应急处置工作的特点。
二、对内容修订。
1.增加目录页。
2.将原《预案》1.4适用范围修改为: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修订理由:参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原预案5.1中的“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内容调整到本条款中。
3.删除原《预案》2.1应急处置机制启动一节内容。
修订理由:一是该部分内容与应急响应章节中分级响应重叠;二是地区指挥部应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再成立指挥部和确定指挥部成员等事宜,会影响应急效率。
4.将原《预案》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修改为: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地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修订理由:因机构改革原因,部分机构合并和职能调整,原《预案》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职责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应急工作主体、职责已经不对应,需要作出调整。
5.将原《预案》2.5成员单位职责中行署监察局的职责删除,增加司法局、加铁车务段、大兴安岭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漠河海关的职责,变更16家成员单位名称。
修订理由:因机构改革原因,部分机构合并和职能调整,原《预案》组成部门及其职责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应急工作主体、职责已经不对应,需要作出调整。
6.将原《预案》2.6.4检测评估组设置及职责内容修改为:由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漠河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与事故可能有关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环境样品和相关人员生物标本的采样及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修订理由:参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做出修改。
7.原《预案》4.2.1事故信息来源增加:(6)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修订理由:实践中,上述情况也是信息来源,原预案预案信息来源无本部分,同时参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予以增加。
8.第四部分应急处置中增加:信息报告责任单位(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4)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修订理由:实践中,上述主体也是信息报告主体。同时参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予以增加。
9.原《预案》4.2.2报告主体和时限修改为:(1)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地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2)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规定时限(见附件2)向行署报告信息。按照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向省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省主管部门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行署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3)地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地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市(地)的,由地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相关市(地)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参见附件3。
修订理由:参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予以修改。
10.原《预案》4.2.3报告内容修改为: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修订理由:参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予以修改。
11.在《预案》4.3事故评估修改为: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开展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修订理由:参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予以修改。
12.在《预案》第四部分应急响中,增加了“先期处置”一节内容。
修订理由:重点明确第一时间做好事故发生后的现场保护、医疗救治、排查原因、治安控制等工作,保证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13.在《预案》第四部分分级响应中,对各级响应分类,明确了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
修订理由:明确职责,提高可操作性,便于工作开展。
14.在《预案》第四部分应急处置措施中,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分开表述。
修订理由:主要体现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应急处置程序,兼顾指导县(市)、区级应急处置,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工作开展。
15.对其他内容表述准确性、简洁性、一致性上做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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