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做好疫情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共渡难关,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2年10月28日前反馈至地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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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
发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做好疫情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共渡难关,根据《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强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纾难解困若干措施》(署办规〔20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黑人社规〔2021〕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受疫情影响、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
第三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小微企业具体指在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小微企业具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反信用记录条件等。
(二)个人贷款对象具体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第四条 贷款额度及贴息
(一)对2022年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给予最高额度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三)除上述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外,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政策不变。
第五条 所需材料
(一)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
1.企业营业执照;
2.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
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
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创业项目提供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网络商户提供平台(网站)实名制注册信息。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在上述基础上,还需分类审核贷款对象身份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办程序
(一)小微企业贷款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3.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现场调查;
4.以上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与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等;
5.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无需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
1.经办银行对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根据其相关信用数据进行贷款额度综合认定,并与其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2.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3.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由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二)个人贷款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
3.对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展联合调查。
4.调查审批合格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等。
5.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七条 相关部门、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安排工作;全区各级人社部门做好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组织好各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全区担保机构做好贷款担保工作;全区各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八条 此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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