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 承诺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序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信用承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医保规〔2022〕2号)要求,地区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请注明理由、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序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医保规〔2022〕2号),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推动医疗保障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诚实守信。
三、文件执行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适用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承诺工作。
四、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医疗保障信用主体指机构类信用主体和人员类信用主体。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人员类信用主体包括医保医师、护士(师)、药师、参保人员、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人员。
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指承诺可以代替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清单。
联 系 人:牟俊山 电话:0457—2758688
电子邮箱:dxalybjjjd@163.com
通讯地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820室,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邮编165000
附件:1.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征求意见稿)
2.《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
见稿)》修改意见反馈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9日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序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工作,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7月9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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