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 披露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障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作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地区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请注明理由、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定点医药机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方便参保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障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作用。 重要医疗保障信息及时公开,经常性医疗保障信息定期公开,临时性医疗保障信息随时公开。
次年第一季度披露上一年度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对重大制度改革、新政策出台、对参保人员权益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服务措施调整以及医疗保障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三、文件执行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大兴安岭地区定点医药机构。
四、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医疗保障信息指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等情况,即《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披露的医疗保障信息。
联 系 人:牟俊山 电话:0457—2758688
电子邮箱:dxalybjjjd@163.com
通讯地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820室,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邮编165000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征求意见稿)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9日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
披露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方便参保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障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作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7月9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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