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性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三、 起草过程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自2022年7月25日开始由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开始起草工作。2022年8月2日至15日征求地区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其中,地区应急管理局反馈了一条修改意见,已采纳,其他部门无意见。2022年9月20日至25日,聘请具有资质的省级专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了函审(专家函审意见附后)。 2022年9月30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于2022年10月8日已经本机关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并经本机关集体讨论通过。
四、 主要内容说明
(一)2017年11月16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署办规〔2017〕46号)。
(二)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5号),此文件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此文件的衔接与修订工作。
(三)由于2019年大兴安岭地区实施了新一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部分党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发生了变动和调整,我区在机构改革之前颁布的《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版)》需要随之更新、调整和完善。主要是结合我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在2019版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重新调整设定了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四)本应急预案通过审核、正式颁布后,原有的《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署办规〔2017〕46号)宣布废止。
(五)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要求,在2022年10末之前应颁布《大兴安岭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情形,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拟简化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程序。
(六)本应急预案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和参与预案各项内容。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10月15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地区生态环境局应急中心。
联系人:刘希宝
联系电话:0457-6101718
邮箱:hbj610170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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