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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部门:生态环境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0 10: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兴安岭地区拟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拟制定本预案。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1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15-2012)。

(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号)

(九)《大兴安岭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署办规〔2017〕46号)

(十)《企业事件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10月15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地区生态环境局应急中心。



     联系人:刘希宝

     联系电话:0457-6101718

     邮箱:hbj6101704@126.com





终审:生态环境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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