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z6尊龙旗舰厅 >政民互动>意见征集>详细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13 15:2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小作坊备案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地区小作坊备案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食品生产者进行备案。

第五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小作坊备案信息进行公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小作坊备案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表。

第七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八条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作坊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小作坊备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备案信息内容填报不完整、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备案信息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备案信息的,应当场备案,制发备案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备案表管理

第十三条  一个小作坊只能取得一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

小作坊备案表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经营场所、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备案日期。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编号由汉字“小作坊(备案)”后加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0位阿拉伯数字的前6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后4位为序号,前6位与后4位阿拉伯数字之间为一个半角空格。受理机关编号原则采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的6位行政区域代码,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使用。

第十五条  小作坊备案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备案机关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小作坊备案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取得备案表的小作坊应当将备案表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电子备案表应用,电子备案表与纸质备案表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变更、补发与取消

第十八条 小作坊名称、经营场所、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小作坊备案表载明事项的,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制发该备案表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未提出变更申请,应及时督促小作坊提交材料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小作坊备案表内容的,应当提交变更备案内容信息。

第二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小作坊备案表的,小作坊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备案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备案表遗失、污损的,应当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表相关信息申请补发,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当日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作坊备案表,备案编号不变,备案表内容与原备案表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不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小作坊申请取消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消备案登记表》。

备案表被取消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办理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小作坊备案,并进行公示:

(一)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 小作坊不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取消小作坊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备案表变更、补发与取消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前应及时申请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发备案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备案与日常监管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 日内,对小作坊覆盖全部检查要点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责令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备案小作坊事中事后监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双随机”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再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线索涉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小作坊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小作坊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小作坊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印发的《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消备案登记表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信息采集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小作坊名称


申请类型

□ 首次        □ 变更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联系电话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小作坊备案表编号

(变更时填写)

变更事项

 

(变更时填写)

承诺声明

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所填写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特此声明。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序 号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文化程度、专业

1





2





3





...





三、产品信息表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

1





2





3





...





注:填写时请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

备案编号:

小作坊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经营场所


食品类别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案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消备案登记表

 

小作坊名称


备案表编号


经营者


经营场所


取消备案

具体情况

□主体资格依法终止

□主动申请取消备案

 

申请人:                    备案部门:

(签字或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7月13日至7月28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员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