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食品小经营备案、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将拟定《大兴安岭地区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现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是明确了小餐饮等术语的含义。
二是明确了小餐饮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管理方式。
三是明确了小餐饮核准的监督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前。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7月26日前将意见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朝阳路500号。
联系人:李娟 金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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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核准活动,加强小餐饮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兴安岭地区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核准证。
辖区内小餐饮核准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小餐饮核准实行一地一证和属地管理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核准证。
第五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小餐饮核准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并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应当按照食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餐饮经营类别分为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小餐饮核准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含或不含现榨果蔬汁,含或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主体业态为小餐饮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核准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申请小餐饮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小餐饮核准证,应按申请方式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需提交的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申请书》;
(二)《小餐饮核准申请承诺书》;
(三)《小餐饮核准承诺制自查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与小餐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六)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需提交的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小餐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核准证或者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当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餐饮核准申请,并出具《小餐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小餐饮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核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的经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不需要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小餐饮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当日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核准事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核合格的,当场发放核准证。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核准决定。
第十六条 小餐饮核准证发证日期为核准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核准证管理
第十七条 小餐饮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小餐饮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和食品小经营专用标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小餐饮核准证应当载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类别、经营项目、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小餐饮者应当妥善保管小餐饮核准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餐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核准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条 小餐饮核准证载明的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小餐饮核准。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小餐饮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小餐饮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变更申请书》;
(二)小餐饮核准证;
(三)与变更小餐饮核准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需提交《小餐饮核准申请承诺书》、《小餐饮核准承诺制自查表》。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者需要延续小餐饮核准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延续小餐饮核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延续申请书》;
(二)小餐饮核准证;
(三)与延续小餐饮核准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需提交《小餐饮核准申请承诺书》《小餐饮核准承诺制自查表》。
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核准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变更或者延续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变更或延续申请材料、承诺书和自查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核合格的,当场发放核准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核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核准证。核准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核准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六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被核准人的延续申请,在该小餐饮核准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核准证。核准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延续核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核准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证补办申请书》;
(二)小餐饮核准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核准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核准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核准证,核准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者终止经营,小餐饮核准证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核准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注销小餐饮核准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核准注销申请书》;
(二)小餐饮核准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注销小餐饮核准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核准证注销手续:
(一)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餐饮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小餐饮核准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核准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核准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核准证的其他情形。
小餐饮核准证被注销的,核准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小餐饮的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小餐饮核准颁发、核准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小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区小餐饮核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不含裱花蛋糕);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不含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
其他类食品,指本地区的区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小餐饮核准申请书
2.小餐饮核准申请承诺书
3.小餐饮核准承诺制自查表
4.小餐饮核准受理通知书
5.小餐饮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
6.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表
7.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记录
8.小餐饮核准变更申请书
9.小餐饮核准延续申请书
10.小餐饮核准证补办申请书
11.小餐饮核准注销申请书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小餐饮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7月11日至7月26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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