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商务局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推动外资企业落地,依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该奖励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奖励对象
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分别设立了资金到位奖励、高能级项目奖励和特殊贡献奖励,三项奖励互不兼得。资金到奖励基础额度在10万美元(含)以上,高能级项目奖励和特殊贡献奖励采取一项目一议方式进行。
三、申报条件
分别明确了资金到位奖励、高能级项目奖励和特殊贡献奖励三方面奖励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6月15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133号党政办公大楼656室。
联系人:娄海燕
联系电话:0457-2730656
邮箱:
附件一:《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修改意见反馈表
附件二: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商务局
2021年6月8日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鼓励办法(试行)》
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有效增加大兴安岭地区外商投资,扩大大兴安岭地区外资规模,促进外资企业落地,地区商务局根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6月8日至15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商务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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