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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人社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31 15:5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了贯彻人社部、省人社厅部署,科学有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效果,依据《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大兴安岭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试行)》(大署人社联规〔2019〕1号)以及《关于延续实施部分肩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22年6月15日前反馈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马卉

联系电话:0457-2756331

邮箱:rbj2756427@163.com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人社联规〔2022〕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直机关各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培训主体:

按照《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2022-2025年)》(黑人社发〔2022〕5号)相关要求,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培训人员名册》

          2、《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填写)

          3、《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主体填写)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5月31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行动计划(2022-2025年)》(黑人社发〔2022〕5号)相关要求,依据《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大兴安岭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试行)》(大署人社联规〔2019〕1号)以及《关于延续实施部分肩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第三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

上述培训对象,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4条 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应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向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国家职业培训包”等确定。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下同)原则上不低于3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以上)

第六条 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429种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不得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第二章 培训补贴

第七条 重点群体技能培训补贴

1.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实际接受培训课时计算,培训时限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标准学时的70%执行,每课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名学员出勤率达到70%以上。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初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7.5元;中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5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9元;高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6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10.5元。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 元的生活费补贴。

3.“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先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以下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同等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80%,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三)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职业(工种)应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新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确定,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网址:www.osta.org.cn);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本企业生产运行设置的操作岗位范围内。

 (四)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的补贴;开展工匠精神、安全消防、疫病防控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的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规定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给予培训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第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企业、院校等培训主体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包”等选择最小的技能模块,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30课时.按照《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4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创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3号)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网络(电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创业意识培训3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5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网络创业(电商)培训、创业实训均2000元/人。

鼓励各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生活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线下培训期间给予个人25元/天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在线上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元/课时的生活费补贴,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转帐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技能竞赛培训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18号)执行。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工作经费。为加大对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对培训过程依法实施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和强化社会监督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所需经费从培训资金中统筹拨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申领

培训主体开班申请和补贴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参照《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规定。

 

 第十七条 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使用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职业培训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培训课程安排计划、失业人员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等。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据实拨付至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地区人社局负责中省直培训主体开展培训的开班审核、培训监管、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主体开展培训的开班审核、培训监管、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强化培训过程监管,推进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告知承诺制”、“制度 科技”、“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严格培训前审核、培训中和培训后抽查,监管核心是防止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对管理不规范、培训缺斤少两,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退出目录清单,并向社会曝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补充条款。

 

 

 

 

 

 

 

 

终审:人社局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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