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制定《大兴安岭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调查权限及火灾性质。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行署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同时,明确了5种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和调查组各工作职责,强化事故调查工作。
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责任追究及时限。本规定明确了调查范围、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调查等环节,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2月8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胜利路66号地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周立刚
联系电话:0457-2128071
电子邮箱:xzzfj01@163.com
附件:1.
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9日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大兴安岭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1月9日至2月8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 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