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发展种养循环生态畜牧业,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编制《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以下简称《意见》)。
本次编制《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背景和依据为:
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采取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做出了规定,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等环节做出了规定。2017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明确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7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77号)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上述这三个重要政策文件,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我区畜牧业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畜产品供应、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对周围土壤、水和空气等造成污染的现象。为了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出台了《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科学指导我区各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以农用有机肥、粪肥还田为主要利用方向,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到2021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5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四项原则。
(三)责任分工。《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也明确了养殖场(户)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
(四)养殖场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黑牧科外﹝2018﹞127号)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确定养殖标准。
(五)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规模化养殖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生产工艺、运输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对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粪污利用终端有据可查。
(六)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意见》选取了7种适合我区的资源化利用方式,由养殖场(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
(七)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模式。《意见》中推荐我区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干湿分离还田利用”和“异位发酵床”等典型模式,并提出不同畜种需要建设的固体和液体的容积。
(八)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意见》中明确了堆肥卫生学要求和肥水卫生学要求。
(九)粪肥还田标准。《意见》中明确了粪肥还田方式、施肥注意事项和粪肥全部就地还田利用所需消纳的土地面积。
(十)保障措施。《意见》中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资金扶持、强化科技支撑、强化项目建设、强化绩效考核五项措施。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将意见整理在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1)中,于10月2日前将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来信请寄加格达奇区兴安大街33号地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457-6101787
联系人:张兰
邮箱:dxalnwbgs@163.com
征集结果
关于公开征求
《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深入推进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大力发展种养循环生态畜牧业,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地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9月3日至10月2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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