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24 10:1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全区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管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平稳,防止不良经营者趁机恶意涨价、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区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不得借疫情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三、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五、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合理消费,按需购买生活物资和防疫用品。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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