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遏制“天价”月饼规范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23 10:5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全区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2022年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坚决遏制“天价”月饼等现象,确保相关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现就月饼等应节商品和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二、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应节商品和服务。鼓励销售物美价廉的盒装月饼。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要登记交易信息并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商业零售及电商平台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等应节商品的标价及促销宣传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令人误解的、欺骗性的价格标示和表述。

 三、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严禁任何经营者趁节日期间虚标商品售价、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谣言。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

四、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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