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经营行为的告诫书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21 09:1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全区广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消费者:

当前我省及国内多地相继发生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行为,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是大兴安岭地区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三是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产品,配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并做好进货查验、销售等记录。销售给个人的,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期、数量、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确保相关信息满足可追溯要求。同时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广大消费者应当履行义务主动配合经营企业提供您个人的必要信息。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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