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2022年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文部门: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4:3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2年元旦、春节、元宵节将至,为切实加强节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保持商品市场和防疫药品用品市场价格稳定,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区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活动中,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趁节日期间、疫情防控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经营者在防疫类药品和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经营中,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疫情期间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中关于购销差价的相关要求,“退烧、止咳、抗病毒”类药品要严格执行“沃填报”制度。切实维护防疫药品和物资价格稳定,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借节日、疫情和重大活动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全区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收费。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餐饮、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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