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074 发布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0-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人社规〔2022〕2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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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时效

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规范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指导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6 09:44:21 【字体: 】

大署人社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单位:

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事关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就业大局,作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实行经济性(规模性)裁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履行好相关责任。

一、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也称为规模性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行为。

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就业压力造成严重影响,稳就业是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长期方针,非符合法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情形,不建议企业采取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方式应对面临的困难。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职工协商采取轮岗轮休、调整工作岗位、协商薪酬、调整工时、放短假、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二、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允许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程序

(一)企业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企业经采取各种稳定职工就业岗位措施后,仍然需要采取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且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小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0%以上的,应依法拟订裁员预案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形成裁减人员方案。

(二)报备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企业将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方案向办理其用工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需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的企业要在正式实施裁员前将裁员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修改完善的,企业应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裁员方案在企业内公布。

(三)报备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依法制定的《裁减人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规模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构成情况;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依据;裁减人员安置的原则;经济补偿、各项债务处理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裁减人员的总数及所占企业总职工数的比例。

2.企业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反馈资料,包括∶裁减人员方案的公示情况;征求意见会议的音视频资料;工会或职工的书面意见;方案的修改资料等。

3.审议通过的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方案决议;工会组织出具的职代会效力证明;企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佐证材料;记载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企业内欠债务内容的职工名册;

4.由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证实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相关财务资料。

5.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中若含有工伤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职工的,应提供其属于合法裁员范围内的佐证材料。

6.企业实行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风险评估报告;保证稳妥实施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承诺书。

(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经依法审核办理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企业,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使职工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实行经济性(规范性)裁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否则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对于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四)对于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继续履行;

(五)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将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将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经济型(规模性)裁员的监督

各地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各自优势,对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避免企业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在本辖区内办理用工备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提出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企业要逐一登记造册,会同相关部门要早介入,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尽量使其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经济性(规模性)裁员条件的,要指导其履行法定程序。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5日前将企业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对出现较大规模性裁员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采取的相应自救措施。既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规范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行为,指导基层工会和劳动者对裁减人员方案提出合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教育职工理解、支持企业,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经常深入企业,动态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做好企业经营者的鼓励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信心,使经营者了解和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特别是要引导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带头不裁员,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附件∶ 1.企业经济性裁员告知单

    2.企业裁减人员报告表

    3.《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通知书

    4.《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审核意见书

    5.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名单

    6.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登记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1∶

企业经济性裁员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企业经济性裁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企业实行经济性(规模性)裁员,办理备案审批,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告知如下∶

1.企业依法制定的《裁减人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规模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构成情况;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依据;裁减人员安置的原则;经济补偿、各项债务处理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裁减人员的总数及所占企业总职工数的比例。

2.企业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反馈资料,包括∶裁减人员方案的公示情况;征求意见会议的音视频资料;工会或职工的书面意见;方案的修改资料等。

3.审议通过的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方案决议;工会组织出具的职代会效力证明;企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侣证材料;记载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企业内欠债务内容的职工名册;

4.由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证实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相关财务资料。

5.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中若含有工伤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职工的,应提供其属于合法裁员范围内的佐证材料。

6.企业实行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风险评估报告;保证稳妥实施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承诺书。

 

 

 

 

 

 

 

 

 

 

 

 

 

 

 

附件2:

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减人员报告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电话:

企业地址:

所属行业:

职工总数:

拟裁减职工人数: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报送材料:

报送时间:

裁减人员原因:

 

 

 

申报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通知书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报送时间

 

申 报 材 料

 

受理

机关

意见

                   年   月   日

签收人

 

备注

 

 

附件4: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审核意见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等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你单位的裁员报告提出以下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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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规范企业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的指导办法》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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