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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9-00087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6-22 10:45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19〕7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关键词:
时效:

大兴安岭地区落实省政府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要求,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内容
       第二条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农民创业主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人员等。
       第三条  服务内容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对困难企业进行稳岗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支持失业人员培训;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
       第三章  政策规定
       第四条  创业专项资金。省政府设立创业专项资金1亿元。我区县(市)、区对在创业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享受省级设立创业专项资金。(地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为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省财政规定,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省级财政规定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按各地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的3倍予以奖补。(地区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负责)
       第六条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1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通过担保方式创新,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深入推进企业贷款周转金工作,加大企业推荐力度,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提高贷款周转金周转效率、增加业务规模、扩大政策惠及面。(地区财政局、工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金融服务局负责)
       第七条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推广“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力争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重点群体创业补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带动2人以上就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创办小微企业每户补贴800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4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从吸纳人员工作满1年起算,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最高额度2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  奖补创业载体。鼓励建立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新建成并通过省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我区已有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孵化器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孵化成效和特色工作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载体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1、2年免费和第3年不超过50% 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3年以上且3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3年的,可按在孵企业数量或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给予适当奖补。(地区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条  困难企业稳岗支持。依据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地区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认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负责)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地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开展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关的创业培训,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与创办企业培训一致。鼓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办“创业公益课堂”,面向全社会开展有市场需求并与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或讲座,给予授课教师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场培训人数不能少于50人,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地区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3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地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针对性岗位信息,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递进式就业援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实施综合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地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地区人社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出台新的促进就业政策,涉及就业创业十二条,按其规定执行。


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7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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