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20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20 02:41 | 废止日期: | 2020-12-31 |
文 号: | 大署医保规〔2020〕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阶段性政策已不执行 |
关于提高大兴安岭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大署医保规〔2020〕1号
漠河市、塔河县、呼玛县、加格达奇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水平,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将肝硬化失代偿期、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两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00元,核销比例不变。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0日
文件解读链接地址
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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