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09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09 02:21 | 废止日期: | 2020-12-31 |
文 号: | 大署医保联规〔2020〕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已废止 |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大署医保联规〔2020〕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经行署同意,对全区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财政拨款、天保资金拨款除外)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二、2月份已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月份应减征部分进入待转金冲抵3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2月份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医保经办机构将按减征标准重新核定2月份缴费计划,参保企业按新计划缴费。
三、《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关于企业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
四、全区各级医保经办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
六、各县(市)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局 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文件解读链接地址:
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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