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8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31 05: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规〔2022〕3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优化调整门诊特殊疾病 (治疗)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20号)文件精神,调整我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相关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由门诊慢性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病种名称修改为: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不再按门诊慢性病管理。
二、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仅限胰岛素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三、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有关政策执行。
四、将日间手术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起付标准200元,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五、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和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身份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政策规定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
政策解读链接网址: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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