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44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31 07: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规〔2019〕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林业局医疗保险局,各县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扎实推进抗癌药品政策实施,现将门诊特殊治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疾病治疗方法纳入门诊特殊治疗
(一)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
(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三)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四)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
(五)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
(六)血液(腹膜)透析;
(七)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以上疾病治疗方法是否适合在门诊开展,由医生根据参保患者病情确定。
二、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范围、比例和最高限额
(一)门诊特殊治疗期间核销范围。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用于核销的费用必须是门诊特殊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90%核销。
(三)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慢性病医疗补助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6万元。
三、门诊特殊治疗备案
(一)需门诊特殊治疗的参保患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
(二)提交门诊特殊治疗备案表。门诊特殊治疗备案表由医生填写,写明具体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方法、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医生、科室负责人、医院医保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门诊特殊治疗需提供的材料。1.住院病案复印件;2.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份;3.一寸彩色照片2张;4.诊断证明,恶性肿瘤应明确肿瘤分型、分期(不能明确分型、分期的恶性肿瘤除外)。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取消肝肾移植和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慢病待遇。
(二)门诊特殊治疗方案、处方、诊断证明必须由大兴安岭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异地安置或转院就诊的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医生出具。其中使用限三级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予以核销的药品,必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出具门诊特殊治疗方案、处方、诊断证明。
(三)不能同时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治疗待遇。
(四)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调整门诊特殊治疗有关规定。
(五)《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费补助的通知》(大署人社规〔2018〕7号)2019年6月25日起废止。
附件:门诊特殊治疗备案表
政策解读链接网址: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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