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38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05 0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规〔2022〕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2022年9月2日施行)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方便参保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障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作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披露、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三条 重要医疗保障信息及时公开,经常性医疗保障信息定期公开,临时性医疗保障信息随时公开。
第四条 医疗保障信息谁产生谁披露,谁披露谁负责。医疗保障信息披露载体以政府网站为主。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披露以下医疗保障信息:
(一)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
(二)重大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障新政策出台等信息;
(三)医疗保障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第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披露医疗保障信息:
(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二)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参保缴费标准,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比例等;
(三)享受医保待遇的人数以及与待遇有关的情况;
(四)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五)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具体披露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级别、住院人次、住院总天数、住院总费用、次均费用、人均费用、床日均费用、次均住院天数、自费率、检查费用占比、药占比、耗占比,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八条 医疗保障信息披露要与政务公开、统计报告、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业务查询和个人权益记录告知等工作结合起来。
第九条 次年第一季度披露上一年度医疗保障运行情况。
对重大制度改革、新政策出台、对参保人员权益有重要影响的管理服务措施调整以及医疗保障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专项披露。
应有关国家机关、监管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及医疗保障权益人的申请,可以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医疗保障信息。
第十条 需披露的医疗保障信息必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对信息披露不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条 本制度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发 |
文件问答链接地址: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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