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02 0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规〔2021〕2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1〕43 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对传染病的医疗保障能力,现就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慢性病毒性肝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
1.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无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在职75%,退休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毒型肝炎3000元、布鲁氏菌病1500元、艾滋病3000元。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与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住院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2.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无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政策范围内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毒型肝炎1000元、布鲁氏菌病600元、艾滋病1000元。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与两病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和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及核销原则。
职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大署医保规〔2019〕3号),居民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大署医保规〔2019〕4号)。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三)鉴定标准见附件。
二、将肺结核病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管理。
(一)门诊特殊治疗待遇。
1.职工: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90%核销。
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费用、住院核销费用、慢性病医疗补助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6万元。
2. 居民:符合备案的门诊特殊治疗发生在政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50%核销。
门诊特殊治疗核销费用、门诊统筹、住院核销费用、两病”核销费用、门诊慢性病核销费用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出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的居民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启用大病医疗保险,叠加计算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特殊治疗备案程序。
职工执行、居民参照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有关规定的通知》(大署医保规〔2019〕1号)。
肺结核门诊特殊治疗待遇不能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种的活动性结核病中活动性肺结核同时享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执行。
附件:《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病种纳入门诊慢病管理鉴定标准》
(此页无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 |
附件
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病种纳入门诊
慢性病管理鉴定标准
一、慢性病毒性肝炎
1.肝炎病史一年以上,b超提示慢性肝损伤;
2.谷丙转氨酶(alt)一年内经两次测定均>80u/l或血浆白蛋白<35g/l、或白/球蛋白比例异常、或血清胆红素(正常值0-17umol/l)长期或反复增高;
3.肝炎病毒标志物提示病毒复制并具有传染性(dna大于正常参考值);
4.病史资料显示服用抗病毒药物一年以上。
以上4项同时具备1、2、3项或同时具备1、4项的可以认定。
二、布鲁氏菌病
有近一年内三级医院(县级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明确完整确诊的临床住院病史资料。
三、艾滋病
hiv抗体阳性,且需要临床治疗的。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
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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