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010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3-01 04:41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医保规【2021】1号 主题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大署医保规20211

 

关于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特殊药品用药保障工作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4号)《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配套措施的通知》(黑医保函〔2020〕80号)和《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配套措施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6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原则及标准

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支付: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平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企业自主降价的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先行增加10%,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药品价格等于或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二、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医保支付原则及标准

原则上中选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价格高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按现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中选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价格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按中选价格结算。

冠脉支架、人工晶体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人工晶体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其中冠脉支架最高支付10000元,人工晶体最高支付800元。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特殊药品支付原则及标准

(一)用药范围。执行省局下发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并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二)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30%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不单设支付限额,并计入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

(三)用药管理。为方便长期服用特殊药品的患者在门诊能够享受待遇,加强医疗保障部门特殊用药管理工作,各地对特殊药品实行“五定”管理,即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生、定处方、定药店。

地区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少开通一家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报地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其他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执行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密切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管理和监督,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   

附件:《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2021版)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日

                                                                  

文件解读链接地址:

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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