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1-00005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8 03:3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医保规【2020】2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大署医保规〔2020〕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含学生、儿童)为每人每年100元,按50%进行核销。
二、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确定为6000元,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确定为65%,不设封顶线。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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