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71 | 发布机构: |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11-19 03:3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金委规[2020]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公积金管理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加强业务支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疫情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受疫情影响,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说明情况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
三、受疫情影响,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说明情况补缴后,视同连续缴存。
四、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免收罚息。
五、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约业务的缴存人,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如期办理的,可重新预约,不视为个人爽约。
六、国家或省地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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