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88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21 04:40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20〕16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并与《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相衔接,结合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地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大兴安岭地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地区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地区减灾委员会
       大兴安岭地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减灾委)为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地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或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地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地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地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地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地委、行署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及应急管理部;地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行署。行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
       4.1.2 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地委、行署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上报核报数据。
       4.1.4 地区、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地区、县(市、区)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地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地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地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地委、行署报告。同时向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省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地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地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地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重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地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地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地区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地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地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地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地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地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大兴安岭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地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地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地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地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地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测绘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测绘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地区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地区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地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地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地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10)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地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地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地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地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地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地委、行署和省减灾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地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地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地委、行署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地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地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地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地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应急测绘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测绘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地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地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10)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地区减灾委。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地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地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以及省减灾办、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5.3.3 响应措施
       地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地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地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地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地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地区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以及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5.4.3 响应措施
       地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地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地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地区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地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大兴安岭军分区、武警大兴安岭支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地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地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地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6.2.3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资金支持。地区、县(市、区)接到上级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地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地区住建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3.4 地区住建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地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市、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地区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需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行署、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行署、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县(市、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完善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地区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地区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7.7.2 加快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地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地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地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地区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确保与地区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2458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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