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0023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5-21 02: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署办规〔2020〕9号 | 主题分类: | 地区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大兴安岭地区疫情期间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及疫情期间稳企稳岗稳就业相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缓解我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制定我区疫情期间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一、申请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准入条件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额度及贷款时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四、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方式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银担”分险机制。出现不良时,地区稳企稳岗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银行、担保机构按照7:2:1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合计),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先由担保中心代偿,再向行署申请补偿。
五、创业担保贷款申办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或由相关部门推荐的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召开审贷会议,在风险可控、符合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形成审贷意见报行署领导审批。待行署批复后,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负责对资金支出全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按期向合作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六、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单位
地区人社局、地区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地区财政局、业务代理合作银行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新招用人员资质审核;负责建立借款企业新招用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借款企业新招用人员信息采集和录入整理,并与经办银行实行信息共享。对申请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人数、是否签订1年以上雇佣合同、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情况进行认定,并出据审核意见。
2.地区就业创业担保中心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推荐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3.财政部门
负责申请国家、省承担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4.经办银行
负责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按季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区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地区财政局、地区人社局等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0880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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