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22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5-19 03:41 废止日期: 2022-08-16
文 号: 署办规〔2020〕8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时效: 已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和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贷款周转金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区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4〕14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贷款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企业按时还贷续贷而设立的财政扶持性资金。
       第三条  企业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  承办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受行署授权委托,作为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运行平台(以下简称“周转金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在合作银行开设贷款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受理地、县(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推荐,以及合作银行直接推荐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调合作银行办理周转金续贷具体业务;负责贷款周转金回收,并及时将核销的借款追偿所得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接受省、地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省、地有关部门报送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归还省级财政。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荐本行业符合贷款周转金条件的企业,会同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指导周转金运行机构开展工作;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定期开展贷款周转金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地区财政局负责向省提出借款申请,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周转金运行机构签订贷款周转金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协调省财政将资金拨付地区周转金运行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周转金运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周转金政策到期后,督促周转金运行机构将借款及时归还省财政。
       第七条 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监督管理贷款周转金运行机构工作,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负责帮助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
       第九条 地区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微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申请企业征信报告。
       第三章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其中企业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70%;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三)能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的承诺。
       (四)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第四章  贷款周转金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贷款周转金作为支持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周转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增加周转金本金规模。
       第十三条 贷款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行模式管理,经地区财政局同意后,周转金运行机构可以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对经审核同意支持的企业,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企业和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三方协议,并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周转金运行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贷款周转金专户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合作银行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贷款周转金贷款时,须以受托z6尊龙旗舰厅的支付方式将企业所借贷款周转金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并于当日即时划回周转金运行机构专户。
       第十五条 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原则上不超过4次;申请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五缴纳手续费。除手续费外,周转金运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取得借款企业同意前提下,由合作银行在发放贷款当天从企业结算账户中直接扣缴手续费。
       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并由合作银行直接扣缴。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办理贷款周转金续贷业务时,借款用途之一应当明确为偿还贷款周转金,以归还银行当期贷款。
       第五章  贷款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八条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近期财务报表等能够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的材料,并填报《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申请(推荐)表》。
       (三)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企业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
       (五)企业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的承诺。
       (六)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用途明确为偿还贷款周转金等内容;同时出据按期发放贷款,按期偿还承诺函;能够落实合作银行贷款审批书中放款前提条件的承诺函。
       (七)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周转金审批流程。
       企业在已有贷款到期30日前,首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周转金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局、金融服务局进行风险评估,对周转资金额度较大的业务必要时提级会审。会审合格后,按照审核职责,依次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服务局会签,上报行署主管领导签批,最后经行署主要领导签批后,周转金运行机构与合作银行履行贷款周转金发放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委、行署重点支持的企业,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内容:
       1.企业是否是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依法合规经营。
       3.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5.审核企业填报的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二)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依据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审核企业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企业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的承诺。
       3.企业会计核算规范,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审核《企业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中填报的财务数据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三)地区金融服务局、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周转金运行机构)审核内容:
       1.是否出具由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财政局及合作银行提报的正式推荐函。推荐函由三个部门分别签属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在原承贷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3.企业出具在合作银行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情况的说明。
       4.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审批书,包括贷款额度、期限、放款前提条件、用途明确为偿还贷款周转金等内容。同时出据按期发放贷款,按期偿还承诺函。
       5.周转金运行机构与合作银行、贷款企业签定周转金业务合作三方协议。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可以根据日常掌握的有续贷意愿,且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企业情况,直接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推荐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并且经企业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认可后,由企业直接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提供相应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及时与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沟通协作,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额度、续贷资金落实、提交材料齐全真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借款企业还贷资金自筹部分到账后,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尽快将贷款周转金由其贷款周转金专户划入企业贷款账户,由合作银行即时收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贷款周转金资金回收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z6尊龙旗舰厅的支付方式即时将企业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周转金运行机构贷款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要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周转金运行机构按月将收取企业手续费总额的60%、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违约金和合作银行违约金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收取企业手续费总额的40%收入及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作为周转金运行机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追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合作银行要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批准,由周转金运行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省财政厅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贷款周转金本金。
       第二十七条  贷款周转金业务停止执行后,地区财政局、地区工信局应当配合周转金运行机构将贷款周转金本金划转回省财政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相关部门未能履行职责,对本属非国家和我区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仍隐瞒且推荐上报,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后,合作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的,取消今后申请国家及省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三十条  借款企业落实了续贷审批书各项前提条件后,合作银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予发放贷款,造成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按三方协议约定依法追究合作银行责任,并终止与该银行贷款周转金业务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应当加强对贷款周转金运行、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行机构严格按照本细则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并与县(市)、区对口部门严格履行申请企业的推荐责任。
       第三十二条  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按月将贷款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地区财政局则及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周转金运行机构、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弄虚作假,造成贷款周转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0739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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