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19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5-19 1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20〕5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国家、省相关金融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区民营企业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二十项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19〕15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和《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大发〔2019〕9号)等有关政策措施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统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进一步开展“银税互动”合作,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范围,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开发信用贷款产品。(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地区税务局)
       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商业银行要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二)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融资难题制定个性化融资方案,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的新路子。灵活运用企业订单、机械设备、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抵质押模式,为轻资产民营企业发展助力。从种植、养殖、农机采购到农业加工、收储、物流、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支持涉农民营企业发展。持续开展“金助民企”等系列活动,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辅导活动,为更多的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负责单位: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保监分局)
  (三)积极开展首贷培植行动。通过建立白名单制度,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体系,通过有针对性地培育扶持,使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首贷获得率明显提高。(负责单位: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保监分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工商联、地区文旅局、地区商务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农业农村局)
       督促商业银行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对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提升信贷服务效率。(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四)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功能,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政府集中采购、金融机构,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推动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和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民营企业利用核心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实现线上融资,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负责单位: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保监分局、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工信局、地区文旅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加强台账管理,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负责单位:地区人民银行)
       (六)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扶持力度。积极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分类处置,着力化解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加强统一协调,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优化负债结构。(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着力改善融资结构
  (七)大力发展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加强合作,灵活采取各种方式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企业发债融资。鼓励区内银行机构投资我区民营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负责单位:地区人民银行、地区发改委)
建立拟发债民营企业储备库,引导区内外金融机构支持全区债券发行和投资业务。(负责单位: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工信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文旅局、地区农业农村局)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负责单位: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
  (八)全力推动上市融资。制定企业上市工作专项工作方案,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负责单位: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科技局)
       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地县(市、区)二级政府(各承担50%)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负责单位:地区工信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财政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省民营上市公司纾困发展基金化解风险。(负责单位:地区金融服务局)
       三、压减利费强化增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九)降低银行信贷成本。银行机构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科学定价,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要认真执行“续贷”“循环贷”等政策要求,主动提前对接续贷需求,对符合条件企业严格做到“应续尽续”。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违规收取费用。(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省财政对新增贷款以不超过5%的利率,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功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倒贷给予支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实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地县(市、区)二级政府(各承担50%)给予年利率5%贷款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省、地贴息政策。对上一年度获得地区助保金贷款支持的企业,在本息结清后,按当年获得的贷款额度2%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负责单位: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保监分局)
       (十)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措施中抵质押物要求。(负责单位:地区财政局、地区金融服务局)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以应收账款质押等动产担保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拓宽担保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负责单位:地区金融服务局)
       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负责单位:地区财政局、金融服务局、工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推进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负责单位: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金融服务局)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省财政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和统筹自有财力,每年安排资金,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重点对直接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机构实施奖补。(负责单位:地区财政局、地区工信局、地区金融服务局)
       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四、完善机制科学考评,切实推动政策落实
       (十一)多方联动创造融资有利条件。依托省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归集金融机构线上线下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通过开展债券、股权融资培训、金企对接交流等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持续提升金融思维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能力。建立金融产品和企业融资信息双向推介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将金融产品和融资需求信息分别推介至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银行服务平台,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负责单位: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银保监分局、地区工信局、地区文旅局、地区商务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农业农村局)
       发挥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引导民营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加强自身财务约束,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负责单位:地区工商联)
       依法开放金融领域相关信息资源,按需求共享金融类数据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研究开发“互联网 金融产品”,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鼓励支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区展业。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依法依规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数据。(负责单位:地区营商环境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人民银行)。
       (十二)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督促商业银行每年初制定服务民营企业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综合考核服务企业数量和信贷质量,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上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予以奖励。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设立银行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对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重点包括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评价考核。各地、各部门及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报送政策措施落实、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等情况,牵头部门及时做好信息推送、经验推广。(负责单位:地区金融服务局,各相关部门)
       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区内民营企业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行署通报表彰依据,同时抄送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负责单位:地区银保监分局、地区人民银行、地区金融服务局)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80730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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