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02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1-10 03:00 废止日期:
文 号: 署办规〔2020〕1号 主题分类: 地区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
时效: 现行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运动员 教练员及有关人员 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兴安岭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发和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我区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中顽强拼搏、争创优异运动成绩, 为大兴安岭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包括: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冬会、青奥会、冬青奥会、亚洲锦标赛);我区独立组团参赛的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要根据其在重大体育赛事中所取得的成绩,并结合遵纪守法、体育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四条 在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赛事中,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地委、行署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数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核定。

第五条 运动员在全国冬季运动会上,按照竞赛规程规定,获得第1至8名奖励名次的,分别给予50000元、30000元、 10000元、6000元、 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在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按照竞赛规程规定,获得第1至8名奖励名次的,分别给予3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在全省运动会上,按照竞赛规程规定,获得第1至8名奖励名次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 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参加团体(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取奖励名次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两次计分的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协议计分运动员,按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参加重大体育赛事中破纪录的运动员,除正常获得名次奖励外,破纪录按所参加赛事该项目金牌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在同一赛事的同一项比赛中多次破纪录,则只按破一项纪录给予奖励。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中获得奖励名次,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获奖运动员相同。其中,对团体(集体)项目,以获得奖励名次2-3倍评奖,培训成绩奖额内,根据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评发主教练、助理教练及其他有关教练员奖金。

第十二条 对我区输送到省体校、省优秀运动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包括集训、代训运动员),在参加重大体育赛事中获得奖励名次,其输送教练员获得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如存在二级输送,则二级输送教练员可分得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输送成绩奖的40%(即一级输送教练员占60%,二级输送教练员占4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对参加重大体育赛事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标准核定,由行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贡献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行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行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行署批准划拨。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规范使用奖励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奖金的审批发放不迟于下一年度的6月末。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奖励标准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参照其他地市的奖励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76699

问答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95378



【字体: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