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489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3 09:5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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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首席专家”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氛围,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人才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专家”,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突出,长期工作在一线,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独树一帜,引领本行业或领域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唯一独创性的专家骨干。

第三条  “首席专家”每届任期3年,每届选拔“首席专家”不超过20名。届满后,符合条件人员可继续参与推荐评选,不受次数限制。

第四条  “首席专家”的选拔培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二)鼓励创新创业原则;

(三)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动态科学管理原则。

第五条  我区“首席专家”的选拔培养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首席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首席专家”的选拔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地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资格;

(二)具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要技术革新,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发明专利的主要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有重要的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在社会或学术界发表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著作或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

(四)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

(五)在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营林育林、林下经济等领域,在省级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课题研究中取得较大成绩,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七)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等工作,多次成功诊治疑难杂症,或在急难险重的卫生防疫任务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医疗卫生人员;

(八)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九)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领军人物,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

(十)在信息、金融、经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作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选拔采取个人自荐、行业推荐的方式,报地区人社局审核。

    第八条  推荐“首席专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大兴安岭地区“首席专家”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成果材料;

(三)申报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首席专家”的评审办法。

(一)地区人社局组织成立“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地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初评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对地区人社局提交的“首席专家”评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察人选。

(三)地区人社局对拟入选的“首席专家”进行专项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将“首席专家”纳入高层次人才库。“首席专家”任期内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颁发“首席专家”奖牌。制作1部专题片,每届组织1次专家疗养休假。所需经费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注重实绩,是指重点考察被考核人通过努力为社会作出的劳动成果,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

(三)民主公开,是指通过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公开对“首席专家”进行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及等次。

(一)建立“首席专家”档案,对考核期内的“首席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地区人社局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考核工作由地区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组对“首席专家”完成任务进行评估,撰写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在任期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地区人社局备案,并停发津贴,不再按“首席专家”管理。

(一)不在本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三)调转外地的;

(四)其他情形不适合再作为“首席专家”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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