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488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3 09:4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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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工匠”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我区高技能领军人才选拔范围,大力弘扬工匠人才精神,扩大技能骨干人才储量,建立优秀人才储备库,逐步形成高技能人才聚集群,全面提升我区人才竞争力、科技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在全区营造爱岗敬业、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产业工人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兴安工匠”是指大兴安岭地区文化旅游、绿色食品、北药开发、矿业开发、农业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工人队伍中,技艺精湛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岗位上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追求创造精神,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支撑传承工匠文化精神,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专注坚持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兴安工匠”每3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兴安工匠”选拔培养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地区总工会和地区人社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选拔培养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兴安工匠”选拔范围是大兴安岭地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技能水平在全区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的技能劳动者,重点关注基层一线职工,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等。

第六条  “兴安工匠”推荐人选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一线技能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作出卓越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领域引领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全区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在技术创新、攻关、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突破,并总结出独特的生产操作法,在行业内广泛推广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屡建战功;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高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五)在全区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六)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龙江技能大奖”“龙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之一,以及地区行业技术能手或在林业转型过程中技术创新具有突破性成果的;

(七)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八)民间传统工艺绝招、绝技、绝活传承人。

第三章  选拔培养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兴安工匠”选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不唯学历、资历、年龄,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突出工匠文化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八条  “兴安工匠”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具体步骤为:

(一)发布公告。通过各类媒体,发布“兴安工匠”选拔公告,公布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等。

(二)申报。可以通过各级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自下而上层层推荐,也可自荐。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兴安工匠”申报审批表》;

2.先进事迹材料,相关获奖、参赛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自荐者需提供技术在该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家证明材料和取得的成果等)。

(三)初审。选拔培养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选人员资格予以确认,并确定提名人选,候选人数与选拔人数按2:1比例确定,候选人数最多为40人。

(四)评审。选拔培养领导小组根据初审申报情况对“兴安工匠”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兴安工匠”人选。

(五)考察公示。对“兴安工匠”人选进行考察,通过考察的人选,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兴安工匠”任期3年,任期内每月享受15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大兴安岭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将成为“兴安工匠”的人员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优先推荐参选“龙江工匠”,优先推荐参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

第五章  管理、宣传与服务

第十一条  “兴安工匠”由选拔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并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兴安工匠”数据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匠开展“传帮带”活动,对所从事领域的技术技能进行传承、创新、提高、引领,充分发挥工匠优势。

第十三条  对“兴安工匠”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兴安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兴安工匠”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兴安工匠”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同时引导全区广大职工向“兴安工匠”学习,在我区形成爱岗敬业、执着专注、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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