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0-05487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03 09:4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规章 | |
关键词: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实施健康兴安建设,大力弘扬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兴安名医”指在我区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领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临床医生。“兴安名护士”指在我区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德艺双馨的临床护士。
第三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原则上医生不超过30名,护士不超过20名,评选时可结合当年申报人数适当调整。“兴安名医”同一专业每届原则上只评选1至2名,每届评选应含一定比例中医类别。
第四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评选管理工作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地区卫健委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并在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执业注册的医护人员,符合本管理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技术过硬,勇于开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造诣。
2.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连续3年无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刻苦钻研业务,学风严谨,被列为重点学科带头人。
3.以病人为中心,在重大疾病诊疗救治中作出突出成绩,并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4.在职在岗(从事本专业),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在我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3年以上(引进的具有省级及以上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地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县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3.在本学科、本专业处于全区领先地位,担任地级及以上各类学会学术职务。
4.在省内或全区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学术界的充分肯定。
5.具有培养和指导学术继承人的能力,并已培养出2名及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
6.近5年来,在省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2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承担地市级及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导推进推广项目。
7.近5年来获过地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8.获得“地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9.获得地级及以上特殊津贴专家。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评定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组织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推荐选拔工作的动员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把推荐选拔过程作为培育行业职业精神的过程。
(二)组织推荐。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成立评审推荐小组,组织专家按照推荐标准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
(三)专家评审。地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人选。
(四)组织认定。结合组织推荐、专家评审情况,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荣誉称号;
(二)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工作补贴;
(三)设立“兴安名医”工作室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
(四)“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纳入全区人才库和卫生健康系统专家库统一管理,优先获得地级及以上专家组正、副组长的任职资格;
(五)“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可优先获得地级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资助、参与国内国际学习研修和学术交流;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七)所在单位应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意义深刻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新时期卫生健康崇高精神。要深入挖掘“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队伍中的典型人、典型事,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十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需完成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指令性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评选资格。获评“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后,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与“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荣誉不相符的其他问题,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地区卫健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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