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487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3 09:4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
关键词:
时效:

大兴安岭地区“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实施健康兴安建设,大力弘扬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兴安名医”指在我区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领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临床医生。“兴安名护士”指在我区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德艺双馨的临床护士。

第三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原则上医生不超过30名,护士不超过20名,评选时可结合当年申报人数适当调整。“兴安名医”同一专业每届原则上只评选1至2名,每届评选应含一定比例中医类别。

第四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评选管理工作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地区卫健委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并在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执业注册的医护人员,符合本管理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技术过硬,勇于开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造诣。

2.有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连续3年无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刻苦钻研业务,学风严谨,被列为重点学科带头人。

3.以病人为中心,在重大疾病诊疗救治中作出突出成绩,并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4.在职在岗(从事本专业),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在我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3年以上(引进的具有省级及以上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限)。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具有国家承认的,与本人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地级及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县级及以上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3.在本学科、本专业处于全区领先地位,担任地级及以上各类学会学术职务。

4.在省内或全区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学术界的充分肯定。

5.具有培养和指导学术继承人的能力,并已培养出2名及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

6.近5年来,在省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2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承担地市级及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导推进推广项目。

7.近5年来获过地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8.获得“地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9.获得地级及以上特殊津贴专家。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评定结合、总量控制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组织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推荐选拔工作的动员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把推荐选拔过程作为培育行业职业精神的过程。

(二)组织推荐。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成立评审推荐小组,组织专家按照推荐标准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

(三)专家评审。地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人选。

(四)组织认定。结合组织推荐、专家评审情况,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荣誉称号;

(二)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工作补贴;

(三)设立“兴安名医”工作室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

(四)“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纳入全区人才库和卫生健康系统专家库统一管理,优先获得地级及以上专家组正、副组长的任职资格;

(五)“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可优先获得地级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资助、参与国内国际学习研修和学术交流;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七)所在单位应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意义深刻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新时期卫生健康崇高精神。要深入挖掘“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队伍中的典型人、典型事,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十条  “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需完成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指令性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评选资格。获评“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后,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的,拒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与“兴安名医”“兴安名护士”荣誉不相符的其他问题,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地区卫健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字体: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