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486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3 09:4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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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教育领军人才队伍。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以下简称“三名人才”)培养工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名校长”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思想先进、理论素养深厚、管理能力高超、办学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家型校长。“名教师”是指:师德师风良好,专业素养高,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在全区乃至全省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地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名班主任”是指:师德师风良好,具有深厚的教育情怀,专业能力较强,爱岗敬业、爱生如子,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深得家长信任、学生爱戴和同行认可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  “三名人才”培养评选管理工作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教育局成立“三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按照“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培养、评选和管理。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三名人才”实行培养期制度。地区教育局“三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区地级及以上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中择优选拔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和校长,作为“三名人才”培养对象,进入“三名人才”工作室培养2年,考核合格者经所在单位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可申报参评“三名人才”。对无“名师”工作室培养经历,但符合“三名人才”评选条件的优秀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第五条  培养对象要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三名人才”工作室的各项活动,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校治理能力。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和学校要大力营造有利于“三名人才”成长的环境和氛围,实施精准培养,为培养对象参加高端研修、学术研讨等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三章  评  选

第七条  严格评选程序。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地区教育局组织业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实地听课、现场答辩、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最终由地区教育局确定人选。各地在申报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到学校类别和学科间的均衡。

第八条  “名校长”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任正职校长,任正职3年以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校长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关爱师生,尊重师生权益,严于律己、廉洁公正,在学校教职工当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和先进的办学理念,有较好的教育理论、文化和专业素养,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出色的学校治理能力,领导下的学校办学成效显著、特色明显,办学质量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在全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近5年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2次考核为优秀。

第九条  “名教师”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扎实的业务水平、较为突出的教育教学业绩、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质。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近5年,在地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成果或著有专著。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较强烈的进取心,献身教育事业,积极钻研,团结协作,工作作风务实。具有较强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热心于青年教师培养,有培训、指导教师的能力。

(三)地级骨干教师,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一级教师职务,但需获得过地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名班主任”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班主任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和较高的班集体管理水平。所带班级有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在学生、家长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有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先进的育人理念和较高的理论水平,注重班主任工作研究,积极参加教育实践改革,善于掌握学生个性品质和发展状况,有教育工作反思、案例或论文在地级及以上获奖或发表。

(三)现任班主任,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满10年,地级骨干教师,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协调团结任课教师和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在教师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三名人才”纳入全区优秀人才储备库,总数为55人,其中“名校长”5人,“名教师”35人,“名班主任”15名,每3年评选1次。

第十二条  “三名人才”须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主动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积淀专业素养,形成独具特色的教育教学或管理主张,在全区、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三条  “三名人才”须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调研考察、重大课题及各类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三名人才”任期内须完成一定的指导培养任务。“名校长”须指导相对薄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不少于2至3名;“名教师”须指导培养教学新秀、骨干教师不少于2至3人;“名班主任”须指导培养班主任不少于2至3人。未完成任务的聘期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第十五条  “三名人才”必须在教育教学一线且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名校长”每学年听兼课不少于80节。“名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课时量的2/3(在校级岗位的名师,周上课时数不少于教师规定课时量的1/3)。“名班主任”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三名人才”及其工作室实行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30%,良好等次不超过50%。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对其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连续两个年度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荣誉称号并解聘,3年内不得申报参评。

第十七条  “三名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三名人才”资格,取消相应待遇,此后不得申报参评:

(一)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个人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规定义务的;

(五)调出我区或调离教育系统的;

(六)“名教师”脱离教学岗位半年以上的,“名班主任”脱离班主任岗位半年以上的(符合国家规定休病产假者除外);

(七)“名校长”脱离管理岗位半年以上,且不再承担工作室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的。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三名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工作补贴;对设立“三名人才”工作室的,每年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不能在岗履行职责,取消脱岗期间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三名人才”的高端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提供必要的时间、场地和经费支持,保障其工作室的各项研究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三名人才”指导本县(市)、区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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