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0-05484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03 09:3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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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家人才队伍激励培育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大兴安岭地区人才政策体系,提升企业人才支撑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强化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地委关于认真做好大兴安岭地区人才政策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大力优化企业家成长发展环境,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队伍。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使企业家结构明显优化、素质明显提高,形成优秀企业家、中青年企业家、企业家后备人才多层次配备的良好格局,营造全社会自觉关心、支持、尊重、爱护企业家的浓厚氛围。用3至5年时间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梯度合理,具有创新精神、工匠精神、担当精神、创业创新能力及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和一批中小微企业优秀管理人才。

第二章  教育培训措施

第四条  遵循企业成长规律,实施人才梯次培训,按照强化规上企业家培育、助推中青年企业家成长两个层面梯次培训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用3年左右时间,培育5名左右进入规上企业的企业家;以绿色食品、旅游业、水经济、“互联网 ”等行业为重点,培育20名左右经营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中青年企业家。

第五条  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县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免费短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每年开展1期企业家培训,培训中小微企业优秀管理人才100名左右,邀请省内外著名高校、专业机构专家及发达地区企业家到我区进行培训指导。每年选派10名以上优秀企业家到其他先进地区、企业学习考察,帮助企业家提升素质能力。每年培训50名创新创业型企业家。

第六条  依托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大兴安岭技师学院等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民营企业家培训基地,对入选的基地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扶持、激励措施

第七条  推进企业双创战略团队验收培育工作,通过项目倾斜、资金倾斜等办法,跟踪培养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好、创新思路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地级双创战略团队,对入选的团队,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团队1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对国内外著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以及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在本地区创办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100万元综合资助。

第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组建研究院、研发中心和设计中心,与高校共同组建的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按国家、省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每年经推荐评审,为10家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按照中型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小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利息补贴,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第十条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按每年博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双一流”大学本科生及本地户籍二表及以上本科生每人5000元,连续发放3年的标准,对与民营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全日制学历员工发放人才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聚才。对通过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专家或专家团队,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贡献程度,按项目实际净收益的1%至3%发放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加大对各类优秀企业家的政治激励力度,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对政治合格、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可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选。

第十二条  注重发现和选树企业家队伍中的先进典型,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优秀企业家的突出事迹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尊重优秀企业家、学习优秀企业家和争当优秀企业家的氛围。

第四章  组织领导措施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把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区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服务保障,相关扶持政策要及时精准到位,文中所有补贴资金均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树立服务意识,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定期组织召开中小企业家座谈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家工作,对企业家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对所联系企业做到“半年一走访”,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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