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26 | 发布机构: |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24 02:4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人社规〔2022〕1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大兴安岭地区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大署人社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结合我区2020年经济发展情况和工资收入分配现状,以及2021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结合新冠病毒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就业等方面的情况,特制定我区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区202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依据2021年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考虑企业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劳动就业状况及我区企业工资的实际状况,确定2022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3%。
二、指导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6%。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原则上应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对于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经协商后,职工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结合工资指导线要求,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及其不同岗位工资调整幅度,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五)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应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
三、执行时间
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工资分配的指导,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切实做好指导线的落实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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