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73 | 发布机构: | 地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9-10-18 08:4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教规〔2019〕2号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键词: | |||
时效: |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经地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
2019年9月30日
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教育“微腐败”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树立为人师表,依法从教的良好教师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依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黑龙江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等,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 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三条 严禁教师利用“教师节”“春节”等一些节日之机,收受学生及家长各种形式的“红包”。
第四条 严禁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五条 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第七条 严禁教师以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对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
第十一条 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相关的党规党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所在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处置纠正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揭发检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学习并宣传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dxal.gov.cn/zwgk/zcjd/content_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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