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56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办〔2022〕46号 | 主题分类: | 行署办公室文件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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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署办〔202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第21次行署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黑龙江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
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推进黑龙江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双碳”“双寒”等生态主导型产业为支撑,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资源产品经营开发利用方式,打通资源—资产—资本—财富转化通道,拓展延伸生态产品产业链和价值链,提升自然生态资源产品经济效益,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努力走出一条符合重点国有林区实际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为大兴安岭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将参与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作为我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到2023年6月末前,依托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平台,全面摸清生态资源底数,吸纳聚合自然生态资源,选取政策支持、权属清晰、易于实现价值的自然生态资源进行大胆实践,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到2025年,全面提升自然生态资源价值转化效率,形成完善的自然资源项目策划和对接、价值转换、资金循环分配、项目监管等工作机制,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实现大幅增长。
三、实施步骤
(一)设立专项资金。统筹寒地测试、寒地生物、冰雪经济等生态资源相关产业资金,设立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自然生态资源领域建设。〔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地区工信局、地区金融服务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成果,摸清我区自然资源种类、数量、质量及分布等情况,有效界定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自然资源的权属边界,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各类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三)构建核心资源项目库。按照“找准切入点,先易后难”原则,认真梳理各资源领域项目,精心筛选政策支持、权属清晰、易于实现价值的自然生态资源,分别建立土地资源、林业资源、碳汇资源、矿产资源、地质勘察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冰雪资源等项目库,构建大兴安岭地区核心资源项目库。〔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地区金融服务局,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处、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四)设立项目运营主体。坚持地企融合、和谐共生的原则,探索联合省农投、省建投、省交投等集团及县(市、区)、林业局,研究建立资源资本运营主体,承担全区资源项目的储备、开发、整理,生成可转化为资产资本属性的自然生态资源及其稀缺性交易指标。同时,履行运营管理、交易融资和开发利用等职能,探索实施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地区财政局(国资办)、地区金融服务局,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处、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五)组织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运营主体组织各项目单位积极与省对口厅局及各投资集团、金控集团等进行沟通,依托我区核心资源项目库,争取省级“兴安岭生态银行”专项资金支持;合作各方要合理协商确定各方投资成本、收益和回报等内容,按照自然生态资源项目原有的管理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并向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和社会融资,撬动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资产化、资本化运作过程,通过项目运营公司投资具体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本行业、本领域、本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市场预期和需求,把握好投资、交易、储备和开发节奏,确保生态优先,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地区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处、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林业集团公司计统处、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六)实施资源资产价值转换。项目验收、复核通过后,对于暂时不能进行交易或者交易难度较大的资源资产,纳入到项目公司进行价值储备,赋能延迟交易资产抵押、融资功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条件后进行交易;对于可以进行交易的,按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产权交易、开发利用,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财富的转化过程。〔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地区财政局(国资办)、地区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处、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林业集团公司计统处、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区实际,成立黑龙江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生态资源优势转化、运行过程中的方向和重大事项。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志任专班组长,行署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地区发改委、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林草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文旅局、地区水务局、地区绿产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地区金融服务局以及林业集团公司生态修复处、林业集团公司产业发展处、林业集团公司计统处、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管理处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班办公室设在地区金融服务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各林业局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增强资源转化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按照乡村振兴要求,给予开发项目一定的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保障,确保省“兴安岭生态银行”建设行动大兴安岭地区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各林业局要将风险防控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重点防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风险,自然资源三权分置和权属流转过程中的社会风险,金融和资本市场波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带来的社会保障风险。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各林业局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尽快组织实施。对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机制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各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职责,形成党政企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督导问责,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执行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和单位,及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行署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林业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直接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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