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37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8-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函〔2022〕77号 | 主题分类: | 行署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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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2-08-22 15: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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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署函〔2022〕77号
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适应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区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制发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署办〔2022〕32号),积极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清理情况函告如下。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不是设区的市,不具有立法权,因此,本次清理只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对行署、地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5月1日前制发的共计7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审核、汇总,因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
其余705件中,根据文件时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调整和我区实际情况,共保留489件,废止205件,修改11件。
特此致函。
附件:1.行署及行署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地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3.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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