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2-00127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办〔2022〕42号 主题分类: 行署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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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15:30:56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兴安岭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

(2022—203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5号)精神,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我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一步明晰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全区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筑牢大兴安岭生态屏障,加力推动美丽龙江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遵循自然规律,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推进各类矿山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风险防范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以市场化方式为主攻方向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社会参与生态修复的动力。

(三)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历史遗留矿山破坏程度、破坏类型、治理模式、资金筹措等因素,优先将损毁程度低、可操作性强以及“三区两线”等重点区域纳入治理范围。分别以2023年、2025年、2028年、2030年、2035年为时间节点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总任务的10%、20%、30%、40%,到2035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历史遗留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施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准确把握历史遗留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一矿一策”,逐年度、逐矿山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同时,足额计提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依法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

三、目标任务

(一)加快还清旧账,计划至2035年全面完成我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据初步统计,全区现存需修复(含自然修复)历史遗留矿山252处,面积约16043公顷,2035年完成全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任务。其中,漠河市29处,需修复治理面积约3130.65公顷;呼玛县72处,需修复治理面积约9359公顷;塔河县78处,需修复治理面积约1132.41公顷;加格达奇区8处,需修复治理面积约16.59公顷;松岭区7处,需修复治理面积约1384.55公顷;新林区54处,修复治理面积约1008.53公顷;呼中区4处,修复治理面积约10.75公顷。

1.计划至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面积4492公顷,其中2022—2023年完成修复治理面积1283公顷,2024—2025年完成修复治理面积3209公顷。

2.2026—2028年计划完成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面积2968公顷。

3.2029—2030年计划完成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面积2968公顷。

4.2031—2035年计划完成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面积5615公顷。

(二)不再欠新账,大力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7号)等要求,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各地要积极推进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坚决杜绝生产矿山转为新的历史遗留矿山,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欠账。对于未按照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权企业,不批准其申请新矿权。要严格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追究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2021年第1次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进一步摸排整治业主转嫁治理责任等突出问题,采取内业核查、实地调查、联合认定等方式厘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督促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对于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积极推进《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5号)有效落地,从突出规划引领拓宽实施路径、支持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建立差别化土地供应机制、切实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在修复时不增大破坏面积的情况下,利用生态修复时产生的废弃矿山土石料、财税金融政策等,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以市场化为主攻方向,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

(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科学酝酿项目,依据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关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的入库要求,统筹地、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科学谋划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同时,各地要加大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四)创新生态修复治理模式。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开阔治理思路,拓宽治理途径,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修复综合治理新路径,探索“生态修复 n”综合治理模式,采取“生态修复 产业聚集、生态修复 文旅融合、生态修复 乡村振兴、生态修复 新能源”等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新模式。在矿山综合治理过程中,属地政府可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优选有技术、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事业单位,对辖区内矿山废弃地采取总承包等方式集中统一进行治理;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管理等方面优势,以及社会资本在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优势,创新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五)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积极学习借鉴浙江、山东、上海等地在矿山生态修复社会资本引入、产业结合、建设用地再利用等领域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探索我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新模式。同时发挥黑河、鹤岗等市典型示范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实现多赢。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具体行动。各县(市、区)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将矿山生态修复作为大事要事来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调调度,分管负责同志一线指挥,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矿山修复治理任务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位,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负总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出台配套文件,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逐年度、逐矿山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确保按照任务分解时间节点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

(三)严格监督考核问责。各县(市、区)要将矿山修复治理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实行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督促落实。地区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跟踪评估,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2022—2035年)

 附件

大兴安岭地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2022—2035年)








单位:公顷

市(地)

近期计划

远期计划

总计

2022—2023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10%)

2024—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20%)

2022—2025年

合计

2026—2028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20%)

2029—2030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20%)

2031—203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30%)

2026—2035年

合计

加格达奇区

16.59

0

16.59

0

0

0

0

16.59

呼中区

10.75

0

10.75

0

0

0

0

10.75

新林区

100.85

201.70

302.55

201.70

201.70

302.55

705.95

1008.53

松岭区

138.46

276.92

415.38

276.92

276.92

415.38

969.22

1384.55

塔河县

113.24

226.48

 339.72

226.48

226.48

339.72

792.68

1132.41

漠河市

313.07

626.14

939.21

626.14

626.14

939.21

2191.49

3130.65

呼玛县

935.90

1871.98

 2807.70

1871.98

1871.98

2807.70

6551.30

9359.00

合计

1628.86

3203.22

4831.90

3203.22

3203.22

4804.56

11210.64

16043.48

备注:1.最终数据以国家公布的历史遗留矿山数据为准,目标任务相应进行调整。

          2.比例确定原则。拟修复面积小于500公顷的县(市)区:2022-2023年完成修复治理任务100%;拟修复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的县(市)区:2022- 2023年完成修复治理任务10%,2024-2025年完成修复治理任务20%,2026-2030年完成修复治理任               务40%;2031-2035年完成修复治理任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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