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26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7-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办〔2022〕40号 | 主题分类: | 行署办公室文件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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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7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工作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现有湿地144.31万公顷(国土三调数据),占黑龙江省湿地面积(350.10万公顷)的五分之二以上,位于黑龙江、嫩江两大流域的发源地,是松嫩平原乃至华北平原的重要生态屏障,供给松嫩平原60%的水量,保护价值巨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大兴安岭地区“两会”要求,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奋力谱写兴安转型振兴新篇章,全面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深刻领会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全面依法履职,把深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开展湿地保护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升全区湿地保护法治水平,加快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协调联动推进、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湿地的意识。
三、建立领导责任体系
行署建立地区湿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行为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办公室设在地区林草局。各县(市、区)政府参照行署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行署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领导小组其他同志体具负责,合力推进,要统筹安排部署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把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各个环节。落靠具体责任,明确工作完成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督导和跟踪问效。
四、明确工作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按照“四个体系”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全力推进以下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定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研究湿地保护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配套措施,落实有关制度,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
(二)严格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依法压实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保护湿地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湿地保护的第一责任,要依法做好湿地名录认定工作,规范名录发布程序和内容;合理划定纳入生态红线的湿地范围;加快构建湿地分级保护体系;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推进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及时公布调查数据。
(三)完善落实有关保护和利用制度,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旅游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不能搞过度商业化开发、不能搞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更不能搞私人会所”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原则,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科学制定湿地旅游规划,开展执法检查,保护好南瓮河等重要湿地。确保我区“十四五”湿地保护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四)认真抓好湿地修复制度落实,确保湿地修复更加科学有效。湿地修复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论证。重要湿地修复要依法编制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修复,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公开修复情况。
(五)积极配合湿地保护立法工作,争取符合我区湿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在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时,我区要积极配合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制定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形成湿地保护合力。湿地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等工作,自然资源、水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有关工作。
(七)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力度,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要综合采取检查、审计、约谈、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司法工作力度。完善执法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
(八)扎实开展学习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湿地保护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策划,认真部署湿地保护法宣传活动。要在世界湿地日、黑龙江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开展法律培训,确保执法司法人员对新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把握准确、执行到位。同时,要积极开展湿地自然教育等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走进湿地、了解湿地,增强热爱、保护湿地的意识。
五、强化工作推进
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地直各单位的行业监督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地直各单位要紧扣工作时间节点,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做到有清单、有台账、有责任人、有督导。各牵头单位每季度汇总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的任务完成情况,报地区湿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地区湿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定期调度重点工作任务进展,采取下发重要任务落地函、工作提示函以及警示函等手段,推进工作落实。出现重大情况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
六、严格督导考核
各牵头单位要强化湿地保护全过程管控,定期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湿地保护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序时进度推进。要适时采取自查(摸清底数)、核查(核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督导工作落实)、倒查(查清责任)等措施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相关责任单位将湿地保护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到位。行署将湿地保护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通过林长制、河湖长制和县(市、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推动地方政府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对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及时查处,视情节予以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法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提供了法治保障,是今后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要按照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切实开展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地直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认真梳理各自的法定职责,主动认领任务,按照“四个体系”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湿地保护法落地见效。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湿地保护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加强和改进湿地保护工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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