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112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大署办27号 | 主题分类: | 行署办公室文件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房屋建筑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地委、行署工作部署,以及《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以自建房为重点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四个体系”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围绕自建房、违建房、危房、烂尾房、征收待拆房、在建房、火灾隐患房“七个重点”实施地毯式专项整治。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一房一策”“一楼一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坚决打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自建房。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效“回头看”,聚焦城乡结合部、城(镇)中村、城郊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区域,特别是用作生产、经营、存储、租住使用等功能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含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的要即刻停用禁用,及时录入整治信息系统、纳入台账管理。严格按照住建部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对鉴定为危房的有序开展整治,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目标。〔地区住建局牵头,地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二)整治违建房屋。聚焦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四无”房屋建筑,全面核查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屋结构布局、私自开挖地下空间、违法改扩建等房屋安全风险隐患,采取补办手续等手段加快整治。〔地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三)整治城镇危房。全面排查整治城镇国有土地上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两类房屋安全隐患(含林业局、林场)。民用建筑聚焦接层楼、拆改楼、空置未供暖楼、“预制板”楼、“超龄”楼、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等。公共建筑聚焦住宿餐饮、商业场所、养老托育等。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房屋超设计工作年限,以及“歪斜、开裂、不均匀沉降”等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工业建筑重点排查厂房、车间等大跨度空间结构、设置大吨位起重、起吊装置梁柱结构的安全稳定性。对鉴定为危房的建立台账,纳入城镇危险房屋信息(地图)系统,有序开展整治。〔地区住建局牵头,地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四)整治“烂尾”房。全面排查整治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规合法手续,因建设单位无法续建等原因停工2年以上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重点评估鉴定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稳定性、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安全影响等内容,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压实建设和相关单位责任,落实停建期间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地区住建局牵头,地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五)整治征收待拆房
1.全面排查整治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构)筑物应拆未拆问题,建立监管台账。加快拆除已启动房屋征收(下达征收决定)项目应拆未拆建(构)筑物;暂无法拆除的加强现场临时管护,限期完成拆除,确保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地区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2.对腾迁保留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建(构)筑物,做好移交和日常管护工作,纳入全省历史建筑安全排查整治范围,另作部署。〔地区住建局、地区文旅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六)整治在建房。全面排查整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房屋市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对一般安全隐患立行立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视实际情况责令局部或整体停工,在隐患未消除前不得复工。〔地区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七)整治火灾隐患房。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22〕52号)要求开展排查,聚焦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3人及以上的自建房,整治7类风险隐患。〔地区消防支队牵头,地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三、时间步骤安排
(一)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
1.排查阶段。
①排查摸底(2022年4月30日至8月31日)。6月1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8月31日前完成非经营自建房、城镇房屋、违建房屋、烂尾房、征收待拆房排查。实时开展在建房安全隐患问题排查。
②危险等级鉴定(2022年6月10日至9月30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查发现疑似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开展安全性鉴定。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9月30日前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违建房、城镇房屋、烂尾房安全鉴定。
2.整治阶段。
①制定整治方案(2022年6月20日至10月31日)。7月10日前上报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方案。10月31日前上报非经营性自建房、城镇危房、违建房、烂尾房整治方案。
②集中整治攻坚(2022年7月1日起持续推进)。8月31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10月15日前完成其他危险房屋临时性安全管控措施。非经营性自建房、城镇危房、违建房、烂尾房按方案时限推进整治,原则上2023年底前完成城镇危房中民用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整治。
3.常态化管理阶段。
整治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地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开展房屋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二)实施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5个步骤。
1.现场初筛。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利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多方联动全面开展排查,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询问业主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判,了解合法合规建设情况,建立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台账和疑似隐患问题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公开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初筛中发现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先行关停。
2.问题复核。各县(市、区)要组织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进一步核验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同时核实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经营安全性等情况。
3.鉴定确认。各县(市、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鉴定。地区住建局协调省专家组给予技术指导,并对安全性鉴定报告统一赋码管理。
4.制定方案。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建设(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等责任单位要制定危房解危方案、征收待拆房屋拆除时间表、违建房屋处置方案等,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经本地党委政府审定实施,同步报地级对口主管部门备案。
5.开展解危。坚持“一楼一案”,采取维修加固、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异地安置、原址翻建、纳入棚改等方式解危,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烂尾房、违建房鉴定为c级、d级暂时无法拆除的,明确管护措施和单位,确定拆除时限做好日常管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地区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行署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地直相关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统筹、日常协调。下设房屋结构、违法建筑和消防安全3个专班,各地参照成立本地组织机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整治工作。各地政府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全力推进整改。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应急、文旅、教育等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参照本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问责。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排查组长负责制和“双签字”要求,上报的各类台账必须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建立“县级核查、地级抽查”的监督机制,各级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四不两直”等方式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排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的,公开通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进一步动员号召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安全科普宣教,提高公众对房屋建筑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区)、地直部门要指定专人按时间节点报送排查进展、问题台账、整改方案,并自5月起每月19日前报送排查整治情况。各县(市、区)、地直相关部门于5月27日11时前向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联络员名单(联系人:钱鹏,联系电话:0457-2129195,13159868371,邮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