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22-00052 | 发布机构: | 地区行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署文件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署〔202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行署第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1年10月20日
大兴安岭地区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1〕201号),为做好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接得住、管得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2.坚持高效便捷。实施审批流程再造,优化流程,简化要件,压缩时限,共享资源,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使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
3.坚持统一规范。规范审批行为,细化审批标准,明确办理条件、组卷清单、报批流程和审查标准,打造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规范化审批模式。
4.坚持权责对等。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谁委托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监督管理。
5.坚持严格监管。用地审批结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线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对违法违规批地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承接省管部分用地审批职权,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链条,更好地发挥行署用地审批主体作用,切实提升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实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目标。
三、省政府委托事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政府委托给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委托给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二)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给大兴安岭地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四、责任分工
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委托职权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组卷清单、审查标准和流程,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报行署审批;承接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按规定将审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建立信息台账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承办因行使委托审批职权引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主动接受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区司法局:负责因行使委托审批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体答复、应诉工作。负责准备被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答辩意见,承担行署委托的出庭应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地区财政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提高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组卷报批过程中涉及的被征地农民集体诉求;负责组织对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
五、用地审查报批流程
(一)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事项流程
1.组卷及初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
2.上报用地申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行署上报用地申请,由行署按程序转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报批材料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同步上报地区自然资源局。
3.地区自然资源局审查。组织进行会审,通过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上报行署审批。
4.行署审批。呈报行署领导签批。涉及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或土地征收面积大,以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视情况提请行署常务会议审议。
5.印发用地批复。用地经行署批准,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地区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印制用地批复,批复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件头纸,按“黑政土〔年份〕第**号”单独编号,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16)”。
6.批后工作。用地批复后,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备案、归档、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批后实施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将批后实施与供地情况按时进行备案。
(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地区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事项审批流程
1.用地预审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或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地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2.踏查论证。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实地踏查论证,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用地预审审查。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会审,根据会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草拟预审文件。
4.出具预审意见。经地区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黑自然资预审字〔年份〕第**号),使用“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空白文头纸印制,加盖“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16)”。
5.送达文书。向申请单位告知、送达预审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兴安岭地区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司法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我区承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选调精干力量充实到用地审查、审核工作岗位。配备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并保证人员岗位基本稳定。地区自然资源局要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审批制度改革能力和用地保障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地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责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调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形成批、征、供、用、管多层面覆盖、全方位管控的土地审批管理体系,防止“批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杜绝违规审批,对在用地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问责制。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大兴安岭地区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组 长:徐向国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组长:姜蒙红 行署副专员
成 员:郭长福 地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安柱 地区司法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吕 英 地区财政局局长
李玉成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潘 滨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一级调研员
商兆海 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区自然资源局局长郭长福同志兼任。成员单位领导发生变化由各单位继任者接替顺延,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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