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0-2021-00224 发布机构: 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10 废止日期:
文 号: 大署函〔2021〕57号 主题分类: 行署文件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1-10 09:09:48 【字体: 】

地区水务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2021—2025年)>批复的请示》(大署水字〔202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兴安岭地区“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各县(市、区)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涉及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1年1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